近日,河北省枣强县和平医院负责人耿先生反映,该院卷入一起跨度十年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历经三级法院裁判多次反转,医院最终被判赔偿40余万元,目前院方已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案件已受理。
(河北省高院[2026]冀民申4710号受理通知书)
案件回顾:
2016年7月,焦某明因骑摩托车摔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在枣强县人民医院接受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及去骨瓣减压开颅手术,术后17天出院。
同年8月26日,刚出院一个月的焦某明,为办理残疾证来到具备精神科诊疗资质的枣强县和平医院。院方以其鉴定精神残疾需住院观察为由,建议入院观察后再做鉴定。9月11日,焦某明称在院内被其他患者殴打,和平医院将其转送县医院治疗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共计33445.7元,直至2017年3月6日出院。
2019年1月焦某明及其胞兄焦某朝提起诉讼,枣强县法院一审、衡水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审查,先后均以原告缺少司法鉴定依据、举证不能等驳回其诉求,衡水检察机关监督亦未支持。
(枣强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衡水中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高院[2022]冀民申1934号民事裁定书)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转折点出现在2023年7月,在对方不断举报、不断信访的高强度施压下河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并提出民事抗诉。
2024年10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民再110号裁决,认定原审法院对焦某明受伤的原因、过错责任、损失数额均未予查明不当,应进一步查证清楚。若焦某明系住院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应当由该侵权第三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枣强和平医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责任。若焦某明系因其他原因遭受损害,枣强和平医院不能举证证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民再110号裁决书部分内容)
随即省高院裁定撤销原有裁判,案件发回枣强县法院重审。
2019年一审期间,枣强县人民法院曾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成因、等级、损害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多家机构均无法出具鉴定意见。
案件重审后,枣强县法院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根据案情及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结合2017年3月8日被诊断的癫痫及后续治疗病史以及“专业人员”的咨询意见,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将焦某明的残疾等级定为外伤性癫痫(中度),残级6级,判令医院赔偿40余万元。重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2025年12月衡水中院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该纠纷跨度长达十年,历经多次反转。究其根本原因是无法完成对焦某明病情的司法鉴定。患者焦某明头部曾受过两次伤害,第一次是骑摩托车摔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并行开颅手术后,而另一次则是在耿先生医院受伤。二者间隔事件仅月余,无法完成因果关系上的司法鉴定。
另一方面焦某明的亲属多次以“枣强和平医院骗保”等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施压。耿先生疲于应对各类检查,为了让对方“息诉罢访”,耿先生曾就此事多次通过中间人和家属沟通协商赔偿金额,但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两份截然不同的调查结论
2017年3月13日枣强县卫计局曾出具关于焦某宝举报“枣强和平医院违法骗取新农合补贴款”事件的调查回复,“回复”中记载,2016年&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