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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造7亿中产阶级”的“七亿入口”社交电商涉传被查:80多万会员涉案资金8000多万元

发布人:詹姆斯 来源:社交财经 马菲 时间:2020-05-19 16:20:30
  •        近日,据相关媒体报道,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涉案人员80余万名、涉案资金8000多万元的“七亿入口”平台特大传销案件。

      据了解,该平台高呼“流量变现、全民持股、共生共享”口号,以“打造7亿中产阶级”等高收益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虚假宣传,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大肆发展会员,收取“入会费”,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就裹挟受害者近百万人。

     

      骗取入会费达8000多万元

      据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靖某某交代,平台上所谓的“商业模式”均由他和他的侄子一手策划,主要有三种:

      一是“拉人头”得“帮扶金”,会员直推人数和团队总人数达到某一数值,可获得1至3万不等的“帮扶金”;

      二是商品“流量”团队计酬,会员可从其下线人员在平台商城购物价款中获得10%的现金收益,和可变现的“流量”收益;

      三是逐步提高入会费用,从第一批免费、第二批30元,到第三批100元,并宣称第四批入会费用将升至600元。

      以分红、股权等为诱饵,该公司通过微信等渠道大肆发展会员。从公司成立至今,“七亿入口”平台会员从最初的150人呈几何式疯涨至80多万人,会费缴纳总额高达8000多万元。执法人员说:“该公司在其微信平台上建立的网上商城,直到案发时仍未有真实商品上线销售。”

      “该公司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的认定,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以“打造7亿中产阶级”为诱饵被骗者近百万

      据悉,“七亿入口”平台由一家注册在宁波市江北区,名为“浙江七亿入口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设立运营。该平台宣称,只要缴纳一笔“入会费”,即可成为平台会员,并享受诸多“超级权益”,比如,平台线上商城购物返利、“流量”变现、利润分红,甚至在未来运营公司上市后获得股权。

      在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搜集的“七亿入口”平台发布信息上,可以看到“七亿入口无限流量新业态社交全民电商平台”、“全民持股,中产进发”、“百分七十股权全民分配,百分三十股权三支基金”、“一个月后将见到效益”等具有极强煽动性的词句。

      执法人员表示,“七亿入口”平台顶着“打造7亿中产阶级全民平台国家项目”的“闪亮”头衔,在传播过程中卖弄一系列玄而又玄的概念,令不少市民上当受骗。有举报人向执法人员透露,平台曾发布消息称,会员在3月31日前拉10人注册账号,就能拿到60万元。“‘拉人头’和‘高分红’,这是非常典型的传销套路。”执法人员判断。

      在对平台运营方浙江七亿入口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后,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7日,成立时长不到半年,公司认缴出资额1400万元,但至今仍没有实缴金额,连注册时填写的经营地址也是挂靠的虚拟地址。执法人员说:“多方查证后,我们找到了该公司的临时办公室,刚租不久,还在装修当中,可以说,这是一家十足的皮包公司。”

      据悉,由于该案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现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警惕以分红、股权等为由的网络传销骗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传销组织的形式也在不断“与时俱进”,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尤其以金融传销为盛,欺骗性和危害性更大。金融传销是一种新型的传销模式,由传统的以产品传销模式为主向以纯“资本运作”的诈骗方式为主。

      据相关人士表示,互联网平台不仅让人们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便利,也给传销提供了新的土壤和平台。相比传统传销,金融传销发展速度更快。一般打着“电子商务”、“网络投资”,“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为诱饵,利用部分人群渴望成功、一夜暴富的心理,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金融传销的目的。传销人员甚至不用担心口才不好,只需把编辑好的虚假项目资料发给身边的人,甚至不用将资金转来转去,只要会上网就可以完成操作。实质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

      此外,目前金融传销的监管依然存在软肋、盲区和真空地带,各有关监管部门间还没有完全形成合力,同时立法的不足或不完备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导致无法可依,同时由于财产损失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我国现有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只有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和2008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距今均有10多年左右,其规定较为笼统宽泛,主要针对传统传销形式,缺少具体可操作的细节,难以适应金融传销跨地域、传播快、取证难等实际情况。另外传统的立法没有涵盖金融传销,也没有授权监管部门实施专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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